ZR-QCS-3汽車內飾材料燃燒箱GB8410燃燒箱操作說明書試驗步驟
4.1將事先預處理過的試樣取出,把表面起毛或簇絨的試樣放在平整的臺面上,用梳子在起毛面上沿絨方向平整梳兩次,并將暴露面向下裝在試樣夾上。
4.3接通電源、氣源,將施焰時間Ta設置為15S。
4.4按住點火鍵,燃氣閥打開,燈口上方開始打火,點著本生燈后,調節本生燈底部的螺母,關閉本生燈的空氣進氣口,調節火焰38mm,在做實驗前至少穩定燃燒1min,關閉燃燒室門。將試樣夾推
進燃燒室內。
4.5試樣自由端在火焰中引燃15s后,燃氣閥會自動關閉。
4.6觀察火焰根部通過第一測量點的一瞬間按計時鍵,注意觀察燃燒較快一面的火焰傳播情況及燃燒熔融物狀況。
4.7當火焰達到最終測量點或者火焰中途熄滅時,再按計時鍵。若火焰中途熄滅,應測量燃燒距離。燃燒距離是指試樣表面或內部已經燒壞損毀的部分。并將數據填在長度數字位置,直接點擊數值即可修改。
根據燃燒時間和長度儀器會自動算出燃燒速率
4.8如果試樣在接觸火焰15s之后不能燃燒,或當火焰到達第一測量點之前就已熄滅,無時間可記,則其燃燒速度均記為0mm/min。試驗結束后應關閉電源、氣源、對燃燒箱試樣夾進行必要的維護。
4.9依次做完5個式樣,儀器會自動跳出保存界面,或者未做完5個式樣前可以按保存鍵保存試驗結果。
4.10 所有保存的試驗結果都可以在歷史數據里查詢到
內飾材料的燃燒特性必須滿足5.1-5.3要求之一
5.1不燃燒
5.2可以燃燒,但燃燒速度不大于100mm/min,燃燒速度的要求不適用于切割試樣所形成的表面。
5.3如果從試驗計時開始,火焰在60s內自行熄滅,且燃燒距離不大于50mm,也被認為滿足5.2的燃燒速度要求。
試驗當中可點照明鍵打開箱體內的照明燈
試驗結束后可點排風鍵啟動排風扇將箱體內的煙氣排出